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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帖]遭遇野蛮强迁-官商勾结的后果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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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2-7 11:08 |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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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>事实经过本人不详,觉得这是不该发生的事情,(文章来源:海山 发表在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房地产 律师在线)现将原文复制到这里:</P>

<>       2006年7月20日的11点30分,宁安市人民法院等200余人,大小车辆二三十台,采取突然出击的手段实施强迁,强迁之前没通知也没宣读任何法律文书。法院的玄伟民院长亲自在场指挥,行政庭庭长谢吉山手拿绳索,法警手持撬棍,绳子拴住我家大门,不顾门内我家人员的安危,他们轰然拽倒大门,惨啊,当时家人一人被严重摔伤,一人右脚被砸骨折,法院显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!然而,法院的不救治伤者,竟麻木站在一边观望,后来接到某领导电话指令“不出人命就整”,法警及刑警呼的一拥而上,把拆迁百姓带上手铐押上警车带走,其中有拆迁户和农民,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。几千人围观,交通堵塞,场面“威武壮观”。法院的这一举动,引起宁安市市民强烈愤怒,好不容易平息几年的拆迁市场,再起“风云”。<BR>  1、《中国宪法》第十三条: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,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<BR>  2、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: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。<BR>  3、《国务院46号文件》:公平、公正、尊重历史事实,向弱势群体倾斜,避免被拆迁人因拆致贫,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原则。<BR>  4、《物权法》: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,拆迁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给予补偿,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,并保护被拆迁人、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。<BR>  第二天(06年7月21日)晚8点左右,宁安法院的玄副院长带几个人来到拆迁户家谈判,说“我们代表政府、法院、公安(三个代表)来的,你们答应搬家房子扒倒后,我法院第二天就放人”。天啊,这和土匪做法有何分别,拿人当人质要挟拆迁啊!<BR>      06年7月22日天空乌云压顶,并下起了淅淅沥沥的小雨。法院权力这回更大,带来了更多的人,其中还有城管,交警等等。在没签定协议、没提供安置用房、周转用房的情况下,拆迁户在医院住院的状态下,采取及其卑鄙的手段,砸门入室冒雨搬家,雇民工把东西运到一仓库里后,既令铲车一举铲平。围观的百姓这回敢怒不敢言,因为这回法院放了好多便衣在人群中,连拍照摄象都要被抓!人民法院说话还真算数,房子扒倒后的第二日,被抓的“五个人质”都一起被放了出来!但也无家可归了!由于安置、周转房法院没监督提供,寒东腊月,数九寒天,现在我们还在外漂泊!<BR>  宁安市“人民”法院公然向法律挑衅,与法律背道而驰,践踏法律的尊严,到人家门口抓人,还滥有警具, 拘留“被抓去的人质罪名是防碍诉讼”,这证明野蛮强迁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。尊重人权,保护物权,共建和谐社会难道只是一句口号,庄严的法律在宁安这块土地上黯然失色。为了一个地方的经济繁荣,而公民的合法财产、权利却得不到起码的保障,又怎能谈得上安居乐业呢?野蛮拆迁是带给人民生命、财产和心灵的巨大灾难。让百姓身冷心寒。呼吁社会重视起来,这样的“明抢”是行不通的,野蛮强迁后患无穷。拆迁之痛,痛彻其心!房屋被毁,人被刑拘,此情此境,人人可以设身处地想象一下这是何等之痛!请上级管理部门支持,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,拆迁以民为本,做到“居者有其屋”让和谐社会主义、和谐社会与我们紧紧相拥吧!<BR>  控告人:</P>
<>  控告情况<BR>  所在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:黑龙江省<BR>  所在城市:宁安市<BR>  控告人姓名:杨庆华<BR>  控告人联系电话:13845331537<BR>  控告人电子信箱:<a href=\"mailto:yhsbcy@vip.sina.com\" target=\"_blank\" >yhsbcy@vip.sina.com</A><BR>  控告人身份证件名称:身份证<BR>  控告人身份证件号码:231021530711002<BR>  控告人通讯地址: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红升村<BR>  控告人邮政编码:157400<BR>  被控告对象: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;黑龙江省宁安市建设局<BR>   <BR>(文章来源:海山发表在 黑龙江省建设厅 黑龙江房地产 律师在线)<BR> </P>
<> <BR></P>
发表于 2007-4-13 22:49 |
<><FONT face=楷体_GB2312 color=#dd2222 size=6>上面楼主所讲如果是实事,这与过去旧社会的政府没两样啊!</FONT></P>
发表于 2007-4-14 22:50 |
天然码关心这些事情就可以让天然码发扬光大吗?    <br>
发表于 2007-4-15 19:17 |

这是网友们自己喜爱的话题

<DIV class=quote><B>以下是引用<I>yjflawyer</I>在2007-4-14 22:50:16的发言:</B><BR>天然码关心这些事情就可以让天然码发扬光大吗?    <BR></DIV>
<>这是网友们自己喜欢的话题,天然码可没有关心这些话题。</P>
发表于 2011-2-24 13:02 |
谢谢楼主的分享,辛苦!!!
发表于 2011-2-25 12:50 |
谢谢楼主分享,辛苦你了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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